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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提升通關資訊透明度,以防杜公司行號遭有心人士冒名以簡易申報快遞貨物進口,該署於「關港貿單一窗口」網站新增「進口快遞簡易申報單主動通知」服務,企業用戶可線上設定使用,未來以該企業用戶統一編號辦理簡易申報進口通關者,系統即發送電子郵件主動通知該用戶,以防止不肖人士假其名義進口,歡迎企業善加利用。    財政部關務署說明,近年進口快遞簡易申報單激增,目前已透過實名認證系統(EZ WAY APP)傳送進口快遞簡易申報資料至註冊該系統之個人確認,有效遏止冒名申報情形。海關考量企業用戶亦潛藏遭冒名以簡易申報方式辦理進口快遞貨物通關之風險,恐造成企業商譽及權益受損,爰於關港貿單一窗口提供主動通知服務功能,以期提升通關資訊透明度,維護合法廠商權益。    財政部關務署最後說明,對於一般進出口報單收單或放行等通知訊息,海關早已實施可由企業設定接收之機制,現再擴增進口快遞簡易申報單主動通知之新服務,企業用戶可於「關港貿單一窗口」憑證註冊/登入∕通關憑證查詢∕主動通知註冊之頁面,勾選進口快遞簡易申報單(E-mail通知)即設定完成。(資料來源:關務署)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所謂「同居人」,係指與應受送達人居住在同一處共同為生活者而言。故復查決定書如對應受送達人為送達而由其同居人代收,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該局舉例說明,國稅局交郵務機關向納稅義務人甲住居所寄送復查決定書,甲因不在家由其妻乙代為收受,乙將該復查決定書收下後忘了轉知甲,致甲於復查決定書送達後逾30日始提起訴願。甲與其妻乙確同居一處共同生活,且乙具有辨識能力,依前揭規定,該復查決定書自乙收受時起發生送達效力,甲不得以乙戶籍未設於該處,主張送達不合法,受理訴願機關得以逾訴願提起期間為由駁回。  該局指出,復查決定書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如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人,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且與應受送達人同居一處共同生活之同居人,視同送達予應受送達人本人,至於其同居人是否轉交或於何時轉交應受送達本人,不影響已生之送達效力。  該局呼籲,復查決定書於應受送達處所經同居人代為收受時,該送達程序即屬合法送達,納稅義務人如對復查決定不服,應於該同居人收受復查決定書之翌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以免逾救濟期間。

Q:您好:請教交際費不能扣第"營業稅",但須申報營業稅並勾選免稅欄嗎 ? 還是不用申報舊好留著營所稅扣抵費用交際費全額即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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